被保送读研究生的浙江某大学女生,因染粉色头发被指摘“不正经”遭受网暴;武汉被碾压小学生母亲因穿着得体反被网暴;地铁大叔被女大学生污蔑偷拍并曝光,欲网暴不成......近年来,关于“网暴”的事件层出不穷,对于“网暴”的讨论也愈加激烈,而网暴造成的个体悲剧,也让“严惩网暴者”呼声持续走高。
矛盾、纠纷无法解决或推进
一些人把舆论当做“审判手段”
近日,有靖江网友在上海城电梯里,发现地上不少传单,上面是一女子的多张照片,并附着一段文字,详细说明了该女子的个人信息,还有一些不堪入目的描述。这样的纸张按网友表述,大约有上百张,在上海城四楼扔了满地都是,不少过往的路人会好奇的打量。
正如网友所说,“多大的仇多大的怨”,在用这种方式把别人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并加以描述的情况下,不论事实真相是什么,该女子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和讨论,“吃瓜群众”会根据上面的信息进行传播讨论,在一定程度上让人“社死”,把个人矛盾推向网络事件,让舆论成为做这件事情的人的“审判手段”,和网暴无异。当有这类信息出现,不明情况的网友会被“带节奏”,成为风暴中的一员。
当下,网络平台多样,用户的自主权也较大,随手就能拍照、发视频表达观点。过去十多年里,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数量迅速增加。201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互联网用户数量为4.57亿人,人们主要通过宽带上网。截至2022年6月,随着智能手机所携带的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的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已达10.51亿人。互联网平台的迅速发展,也为网暴信息的跨平台传播提供了基础。
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谁,不能依据“键盘”,就诋毁他人,无论如何,要在规则的框架内处理问题或寻求解决之道,而非把事情扩大影响后造成更多的伤害和问题。
毕竟如果造成了一定范围的影响,是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这人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未来或许还会更加完善。
事关网暴入刑标准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6月9日消息,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将是两高一部首次就治理网暴联合发文。
征求意见稿指出: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
(3)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据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等。
大多数时候,一些进行曝光行为的人只是图一时之快,觉得自己“心气难平”,事情得不到解决或者找不到人,通过网络去找人,是“合理”的,自己也是受害者,但殊不知,事情的发展并不会仅仅只在一个帖子的范围内。
人人都可以发表观点的时代,网络曝光最初还是维权的一种良性方式,给了真正困难的人一个解决问题的发声渠道,但时间久了,总会“鱼龙混杂”,当曝光个人信息、用无中生有的事情来造谣的时候,真正需要帮助的声音会被这些“瓜”掩盖,网络风气会受到极大影响。
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说话,在有“发言权”的同时也要懂法守法。节奏带领下,吃瓜群众们会跟着节奏走,无意中变成了节奏,我们不妨让子弹多飞一会,不轻易发表观点,让事实有发展空间,抛开事件,在事件中的所有人都是现实中活生生的人,“恶语伤人六月寒”并非虚话,我们始终应该秉持“未知全貌不予置评”的想法,不假借舆论审判之风误伤无辜者。抵制网络暴力,就是在保护我们自己,就是在守护我们每个人的精神家园。如果任由网络暴力肆意蔓延,那么明天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不被偏见、臆测等空想带节奏。此次三部门联合起草发布《意见》,既是亮明“向网络暴力说不”的态度,也要“让法律长出‘牙齿’”加以严惩,让所谓的“事实”的发展回归到法律法规的范畴内,才能还网络环境更多清朗,大家的讨论空间才能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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