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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诉求] 兴化三家公司涉污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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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2 17: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行政处罚.jpg
一.兴化市鑫达塑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人民币8.8万元
该公司位于兴化市新垛镇工业集中区,从事塑料制品项目生产,检查时正在生产;项目办理了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取得排污许可证。经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规定每半年开展一次废气自行监测,该公司今年上半年未开展,未能提供今年上半年废气检测报告。该公司未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收集处理熔炼废气,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于9月10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21〕3-117号。
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

二.兴化市华红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人民币3.61万元
该公司位于兴化市陶庄镇仲冯舍村,其北侧场地堆放约500m2的鸡粪,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于9月16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21〕3-122号。
处罚如下∶
1、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2、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壹佰元整。


三.兴化市楚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该公司位于兴化市戴南镇(原张郭镇)三舍工业集中区,该公司从事不锈钢餐具加工项目。该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抛光灰贮存不规范,装抛光灰的吨袋露天堆于该公司生产车间东侧,未进行覆盖,未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于9月16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21〕3-126号。
处罚如下∶
1、按规定建设使用工业废渣贮存场所,规范存放工业废渣;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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