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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诉求] 夫妻共同创业拼搏十年,离婚后经营债务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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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4 16: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原告嵇某与被告刘某系再婚,双方于1995年举办结婚仪式,2007年5月31日领取结婚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创办经营兴化市凤台大酒店。后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将酒店应付账款账单交付酒店员工,并于2015年3月25日离开酒店。被告离开后酒店由原告负责经营。

2015年5月22日,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感情未有改善。2016年4月7日,被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当时未对酒店的应付账款(经营债务)进行相应的分割。2020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原告已经向他人支付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928112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对于共同经营酒店期间已偿还的货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偿还金额,不能证明其主张。被告自认其离开酒店时酒店应付账款为380000多元具有高度盖然性,该自认有利于原告,法院予以采信。综上,法院酌定原告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债务为380000元,该债务原告已垫付偿还,故被告应承担该债务的一半即190000元。
(法治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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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24 16: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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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5 05:43: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盈利帐好算,负债路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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