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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关于占用农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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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6 15:00: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请问大家现在229和351省道附近有很多鱼塘和蟹塘,这些属于占用农用耕地吗,有什么时间限制吗,比如2016年的不算,之后的算?
还有一些做水泥的,做香的,这类的在多年以前就已经弄好了厂房现在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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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6 16: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这个 问题 比较难回答了, 除非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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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6 16: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鱼塘不属于耕地,但是属于农用地,土地类型属于耕地的基本农田是不能挖鱼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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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6 16: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厂房应有规划部门批复,按土地用途划分,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对于农用地,《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限于农用地,从事农、林、牧、渔业,不得改变为建设用地,更不能搞房地产开发。

《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用地规模和用途的改变都须经上级有关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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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6 21:37: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就怕不守规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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