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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泰州男子被某局罚款21万后不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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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9 05:28: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江苏泰州一男子刚开业几天的家具厂被生态环境局罚款21万元。男子不服,将生态环境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男子王某原来在某家具厂打工,因为其技术比较好,从一线工人做到了管理层,深受老板的器重。但是,王某认为一辈子给别人打工没有出息,也不能发财。于是思考再三后,决定趁自己年轻辞职创业。                                                            
王某辞职后,将全部积蓄都用来创办家具生产作坊。可是,王某仅仅试生产一周,就有人向生态环境局举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其木制品家具制造加工点未经环保审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于是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生态环境局认定王某的家具厂构成未经环保审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违法行为,决定对其罚款21万元。王某不服,将生态环境局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王某陈述他的诉讼理由:
1、行政处罚事实不清王某表示,加工点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中,所有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未办理,拿到营业执照后,第一时间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王某解释到他以为小店不需要环保手续,同时,他们生产的产品比较少,所有的环节已经安装了环保配套设施并使用,未造成污染。
2、生态环境局处罚过重《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的可以不予处罚。王某表示,他们加工点仅仅生产了8天,污染几乎可以忽略。生态环境局对其检查后立即停止了生产。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该不予处罚。最后,行政处罚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而不是以罚款为目的。现在他还没有开业生态环境局就对其罚款21万元,其无力承担。而且如果这样罚款,他们只有关门不干!请法院依法撤销生态环境的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生态环境局辩称:
第一,处罚事实清楚,处罚主体正确。生态环境局表示,根据现场检查,王某的加工点未经过环保审批,此项目未经验收。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为证。
第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各类建设项目所需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进行了明确规定。案涉木制品家具制造项目分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项第27条,依法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处罚数额已经考虑了王某的实际情况,量罚适当。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家具制造业中,除“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外,其他类型的家具制造均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换言之,家具制造业不存在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王某存在两类违法行为,一是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二是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对此,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王某自述投资额为36万元,处罚决定对其罚款10800元,罚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三,符合上述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于王某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的问题,生态环境局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处罚20万元,位于处罚幅度的下限,处罚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娓娓道法、泰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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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9 11: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恕我直言:刚开业几天的家具厂被生态环境局罚款21万元!仅此一句就足以证明事情背后没那么简单。。。。。
于情于理于法都太牵强。。。。
如果这个成立,那论坛一直被举报的那个这么多年是不是得罚上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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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9 13: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还评论个啥呀,同行举报,单位想钞票,各取所需,勾结起来正好。总投资36万的小厂,罚款就21万,还开什么呀,还缴什么罚款呀,都给它们得了,再不行就去坐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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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9 21:07: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没有营业执照不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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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0 08:23: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有本事罚款后让环保局乖乖退回一分不少!
这位被环保局罚款的男子可向兴化环保执法二局负责人讨教如何让泰州精工链条总厂罚了两次款数十万后,还全额退回的方式。
污染不是事,保护伞才叫能力!
整个兴化都知张郭精工链条厂西河是污染河,在保护伞的帮助下,网络举报两年半未立案处罚!
在正义与邪恶斗争中,污染犯罪嚣张跋扈,反成了证明兴化民间环保力量持之以恒存在,并执著为民的值得点赞的公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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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0 09:41: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环保局也是有关系的,会在潜规则下保护你,用装聋作哑推三阻四为你的污染犯罪做好掩盖。
没关系的小污染完全可以教育一下就能阻止产生污染对百姓的伤害,但被抓住后,会上纲上线往死里罚你!
这就是兴化环保局近两年大伙又称兴化污染犯罪保护局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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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0 10:49: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直言不讳 发表于 2024-2-19 11:33
恕我直言:刚开业几天的家具厂被生态环境局罚款21万元!仅此一句就足以证明事情背后没那么简单。。。。。
...

兴化张郭精工链条厂西河污染背后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让兴化市○委市政○府两位领导也要让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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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0 21: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侠客行 发表于 2024-2-19 13:33
还评论个啥呀,同行举报,单位想钞票,各取所需,勾结起来正好。总投资36万的小厂,罚款就21万,还开什么呀 ...

投资36万罚63万也有可能,要看其产生的后果和性质。但就这个事来说,显然是离谱万分。。。。。
刚建厂才试生产了几天,然后被举报,接着被查,被罚。不服上诉,判输。。。

这一系列的动作下来由不得人不浮想联翩!我们职能部门办事效率这么高?若真,那河水不应该是清澈到底,蓝天白云?!

仅昭阳湖的水被污染就被曝了又曝,一曝再曝,也没见有个一二三的说法,这还是在眼皮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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