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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峰华机械有限公司违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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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5 10: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自然资罚字[2023]2号
被处罚单位:兴化市峰华机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兴化市临城街道刘陆村(大王村)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我局根据群众举报,核查发现兴化市峰华机械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兴化市临城街道刘陆村土地建设厂房,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兴化市峰华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兴化市临城街道刘陆村,杨家大道北侧。2003年10月,刘陆村村民张玉宝(现峰华机械公司法人的父亲)与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土地4.7亩建设厂房,次年建成西南侧一栋主厂房并投入生产,同时将租用土地用栅栏围成封闭场地。2007年12月注册成立兴化市峰华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张杰。2014年12月该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缴村1.5万元后,又继续在厂区东南侧、北侧建设厂房、固化场地。据核实,到目前为止,该公司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经实地测量,兴化市峰华机械有限公司实际占地面积2565.99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面积2133.67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432.32平方米。规划技术审查科认定该地块符合规划面积1331.4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1234.58平方米。

根据调查认定,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兴化市临城街道刘陆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土地违法案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谈话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
3.测绘成果报告、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局部)、
5.营业执照、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租赁合同、8.授权委托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
11.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本局已于2023年7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兴自然资告字[2023]2号《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应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和《泰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之规定,本局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65.99平方米土地给兴化市临城街道刘陆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1331.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1234.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910.7平方米农用地(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3660.5元;对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420.7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计841.42元;对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的92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2760元;对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的1130.97平方米农用地(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2元的罚款,计24881.34元;对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的11.6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计139.32元;罚款合计42282.58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兴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开户行:兴化农入汇缴户(帐号:******商行英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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