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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泰州男子想“白嫖?”女子索要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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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 05:09: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白嫖?”泰州一男子以女友名义买房后共同出资装修并同居生活。二人分手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并约定房子还给男子、男子支付女友23万元“青春损失费”。可事后男子不仅不愿意支付“青春损失费”,还要求收回房子、要回同居期间给女子的转账款24万元。但女子认为,男子言而无信且还想“白嫖”!
张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李女士后,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二人租房同居生活。二人同居期间,一直在筹划未来结婚事宜。为了能够尽快买房与李女士结婚,张先生选择出国务工。
在国外务工期间,张先生一直省吃俭用。终于在一年半后,张先生才攒够首付,回国与李女士团聚。
                                                       
 张先生回国后,二话不说,就带着李女士去看房。看中心仪的房子后,张先生为表诚意,用女友李女士的名义支付13万元首付款,贷款买下一套婚房。买房后二人共同出资装修婚房,李女士出资一万余元购买了家庭电器。之后,二人搬进婚房共同生活。                                                         
虽然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还房贷、还以夫妻相称,但二人却一直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去年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大吵了一架。事后二人决定“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新装修的婚房是张先生出资购买的,李女士同意过户返还,但张先生应当要补偿李女士一笔“青春损失费”23万元(由卖房款来支付)。签订协议后双方各自搬离婚房、张先生负责卖房。可二人搬走后,张先生不仅拒绝支付23万元“青春损失费”,还以同居期间其给李女士支付的24万元现金是彩礼为由,将李女士告上法庭,主张应全部返还。

张先生的意思很明确:即二人都还没有登记结婚,故那份所谓的“离婚协议书”系无效的,且李女士索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故其无支付的义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此,张先生主张二人还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李女士收到的24万元彩礼和那套婚房,应全部返还。但李女士认为,张先生不仅言而无信,还想白嫖,因此,其拒绝过户返还婚房以及收到的24万元。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未登记结婚,同居期间的收入归各自所有。

其次,张先生应当举证证明24万元是所谓的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而言,张先生主张24万元是彩礼,但李女士提供还房贷等证据反驳。这时举证责任又转移到张先生一方。可其却未能举证证明,故应当承担后果。据此,法院认定24万元中的7万是还房贷的支出、17万是二人共同装修以及共同生活期间的支出,并非是所谓的彩礼。因此,法院驳回张先生该项诉求。

再次,涉案房产张先生主张是由其出资购买、李女士当庭表示认可,故李女士占有该房产无法律依据。最后,情侣之间同居生活后,一方因分手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民法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6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法院不支持李女士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诉求。

综上,法院判定李女士将婚房过户还给张先生、并判定张先生返还李女士购买家电支出的1万余元。

有网友认为,通过张先生只同居不领证、一开始要与李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同意支付23万元“青春损失费”,并要求李女士承认婚房是张先生购买的,但事后马上反悔并告上法庭,要求收回房子和24万元来判断,大概率是张先生设的局,目的是想先确认房子的归属,之后再达到其想“白嫖”的目的。

也有网友认为,不能完全怪李女士不懂法,关键是张先生的心机太重。对此,您怎么看?
来源:今日头条(娟姐看法)、江苏城市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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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 15: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异想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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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 17: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公正的,可圈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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