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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反诈、普法] 江苏,已婚男子爱上网络女主播,冲上榜一打赏22万,线下一夜销魂后被妻子发现,要求退还22万,女主播:你老公自愿的。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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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4 03:21: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2020年,朱某,一个在江苏有着安稳家庭的已婚男子,意外闯入某直播平台的虚拟世界。他被一位女主播郭某的颜值和才艺深深吸引。起初,朱某只是默默关注,后来逐渐开始在郭某的直播间打赏送礼物。为了在直播间“冲榜一”,他频频充值,给郭某刷起了大额礼物,一时间成了郭某直播间的“头号粉丝”。
从2020年到2021年,朱某通过平台充值打赏、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花费了22万余元。2021年,两人在网络上的互动逐渐升温,朱某甚至与郭某发展为“恋爱”关系。线下见面后,两人一夜销魂,朱某更是加大了对郭某的打赏力度。朱某的妻子叶某很快察觉到丈夫的异常行为:频繁转账、银行卡余额骤减、对家庭事务漠不关心……
这些都让叶某心生怀疑。一次偶然的机会,叶某翻阅了朱某的银行流水记录,发现了22万元的巨额支出和郭某的存在。愤怒的叶某直接找上了郭某,要求其返还这笔钱款。 无果后,叶某将郭某告上法庭,称朱某与郭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请求法院确认朱某赠与郭某的行为无效,并判令郭某返还全部受赠财产。庭审中,郭某辩称,朱某通过平台打赏是其自主消费行为,完全出于自愿,不存在任何胁迫或欺诈。 况且,她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朱某已婚,并坚持认为这些打赏属于合法收入,无法退还。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认定。在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前,朱某的所有打赏行为均发生在直播间,属于其个人的消费行为。这些消费行为是朱某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郭某作为平台签约主播,她从事直播表演所获得的收入,属于劳动报酬,叶某无权要求返还。不过,在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另当别论。朱某在恋爱期间向郭某支付的资金、赠送的礼物等,已不再是单纯的消费行为,而是赠与行为。
《民法典》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郭某建立恋爱关系,并通过直接支付和其他手段赠与财产,明显损害了叶某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最终,法院认定,朱某在恋爱期间赠与郭某的财产需予以返还,而此前作为直播间观众的打赏行为则不在返还范围内。
02 网友评论有人认为,朱某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家庭,还拖累了妻子卷入诉讼,实在是“渣男行为”,更有人调侃:“女主播哪知道你成没成家?男的成年人还不能为自己行为负责任?打赏的钱女主播最多能拿30%,丈夫白玩了主播回家洗白,两口子过日子,平台赚了,丈夫赚了,女主播赔钱赔人?”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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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4 03:22: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民法典》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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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4 20:06: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贩桃子!这个桃子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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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5 03:46: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又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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