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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政府性融资担保办法3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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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2 08: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从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 定义与定位
    • 机构定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 业务定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以小微企业、“三农” 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 机构定位: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 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
  • 经营要求
    • 服务重点: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 “三农” 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 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 50%。
    • 禁止行为: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
    • 风控要求:应当切实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担保代偿风险,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强化自我约束,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风险管控机制,确保风险事件早识别、早发现、早处置。
  • 政策支持
    • 财政支持: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其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
    • 信息共享:财政部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搭建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多方合作机制,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放共享涉企、涉农信用信息。
  • 绩效考核: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 “三农” 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情况;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政策扶持、担保机构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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