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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诉求] 兴化女子,偷“鸡”不成反失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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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2 08: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11月9日,我院发出今年的第20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决定对芦某未如实陈述预扣利息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芦某不光5000元的“好处费”没捞着,还被罚款了5000元,想必她此刻的心情大概和最近的天气一样“凉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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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7月5日,刘某向芦某借款100000元,芦某通过其丈夫郝某分三次向刘某转账100000元。但在借款次日,芦某即通过其弟弟陈某向刘某收取了5000元“好处费”。后刘某未还款,芦某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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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因双方对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存在争议。承办法官遂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缜密的调查,调查后发现借款次日芦某即向刘某以收取“好处费”为名,收取了5000元的利息。但芦某在此前却未如实陈述该事实,并因此在庭审中引发争议。同时,承办法官发现,芦某在填写《民间借贷初始核查表》时亦未如实反映该事实。

经承办法官批评教育,芦某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法庭出具了悔过书,同时主动缴纳5000元罚款。

法官说法

通过“砍头息”“好处费”等手段虚增借款本金的,应当依据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芦某在出借款项的次日即向刘某收取所谓的“好处费”,依法应不予保护。同时,芦某在诉讼过程中也未能如实陈述该部分事实,导致争议产生,对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影响,依法应受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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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2 13: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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