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任命:
彭德利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孙乾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姜小军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局长;
王元昶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科学技术局局长;
杨春霞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储卫兵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局长;
陈荣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局长;
葛鹏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财政局局长;
钱善军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窦小林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肖乐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丁永圣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施庆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商务局局长;
刘冰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
谭忠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李杰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芦永华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韩春贵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审计局局长;
殷秀和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常宝海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于圣筛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高翔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统计局局长;
朱国宏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信访局局长;
冯山俊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秦立春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任命:
袁恺宁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朱亚峰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王鑫、翟琳、蔡士堂、丁伟、孙剑鸣、王文彬、徐小云、马云、钱红、李林军、姚伟、江明玉、徐俊、赵圣荧、吴萍、田兆鹏、华夏、张树阳、韩树俊、胡静、孙海亭、邢曦文、杭小军、杨志荣、薛晓进等25位同志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免去:
李捷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袁恺宁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民宗侨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钱惠彬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沈明白、肖霞二位同志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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