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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2〕65号
被告人戎腾,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9********,**族,大专文化,原兴化市**人民医院职工,住兴化市**路**号**园**幢**室。被告人戎腾曾因赌博,于2010年12月1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4年4月1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被告人戎腾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腾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2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戎腾为偿还之前经营民间放贷欠下的高额债务,在除工资收入外无任何经营项目、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自己的真实财务状况,虚构其经营医疗器材生意、民间放贷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借款合计人民币1841090元,且在骗取借款后潜逃。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戎腾虚构其经营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48000元。 2.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戎腾虚构其经营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0000元。 3.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戎腾虚构其经营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10000元。 4.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戎腾虚构其经营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00000元。 5.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戎腾虚构其经营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50000元。 6.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戎腾虚构其经营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50000元。 7.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戎腾虚构其经营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480000元。 8.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戎腾虚构其经营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000元。 9.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戎腾虚构其经营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1590元。 10.2020年9月5日至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戎腾虚构其经营民间放贷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合计46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戎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借条、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戎腾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戎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戎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戎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云程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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