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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开发区老工业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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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3 16: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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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老工业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既有存量老工业厂房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存量老工业厂房为: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兴化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经发公司)统一管理的开发区A、B、C、E型工业厂房,昭阳工业园科升路两侧工业厂房,临城科技工业园康民路工业厂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工业厂房资产和入驻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厂区建设、资产维护、环境卫生,以及配合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市经发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进入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入驻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规划发展方向,符合环保、安全等要求,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保、安全、消防等手续。

2.入驻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应以健康食品及相关配套产品、机械加工等项目为主,并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有市场发展前景。

3.与市经发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中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使用用途,租用面积,租用期限,厂房租金和各种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租金缴纳及其标准

第六条  入驻企业以整幢为单位,现状租赁工业厂房。

1.租赁期限:一年一订,租金一年一缴,先缴后用,对信誉差、贡献少的入驻企业要逐步退出。

2.租赁价格:租金基数为90元/平方米/年。入驻企业年入库税金单位面积达70元/平方米/年以上(含),租金按80元/平方米/年标准计算;入驻企业年入库税金单位面积达100元/平方米/年以上(含)租金按70元/平方米/年标准计算。

3.缴纳方式:入驻企业先按租金基数价格一次性缴纳房屋租金,最后按入库税金单位面积产出贡献结算。

4.对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落实租赁政策。

第七条  厂房土地使用税由市经发公司负责统一缴纳。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安全、公安、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市经发公司的管理,负责企业内部安全安保、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

第九条  厂区内部设施实行分类负责和管理。具体为:

1.厂房内非主体结构设施(含道路、门窗、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2.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路灯、绿化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市经发公司负责。

3.区域内公共部位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等设施,由市经发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条  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等费用由入驻企业负责缴纳,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1.私自转租厂房。

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入驻企业对厂房进行必要装修,须将方案报市经发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他公用地搭建建筑物。

4.饲养动物。

5.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6.法律法规和公约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违反合同约定,出现物业管理禁止行为或违反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入驻企业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逾期六个月的,市经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督、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发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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