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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被双开;四级高级警长被查;公安厅原副厅长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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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9 10: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日前,经浙江省台州市纪委市监委指定管辖,天台县纪委县监委对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妙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陈妙才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查询相关信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陈妙才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路桥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路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陈妙才开除党籍处分;由路桥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由天台县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陈妙才简历

陈妙才,男,汉族,1970年11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桥派出所民警,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重案中队队长,禁毒大队大队长,刑侦大队大队长,督察长,党委委员、督察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12月22日从四川省德阳市纪委监委获悉,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四级高级警长刘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德阳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目前中江县纪委监委正对其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刘一简历

刘一,男,汉族,1972年11月生,重庆巫溪人,大学学历,1992年8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8月至1998年8月,在广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1998年8月至1999年12月,任广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1999年12月至2001年3月,任广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2001年3月至2003年12月,任广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特勤中队中队长;2003年12月至2006年11月,任广汉市西外乡党委副书记;2006年11月至2008年7月,任广汉市西外乡党委副书记、乡长;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任广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2009年12月至2012年8月,任广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市城管局副局长;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任广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任广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4年3月至2018年9月,任广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保留正科职);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任广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保留正科职)、一级警长;2019年6月至2021年7月,任广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保留正科职)、四级高级警长;
2021年7月至今,任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副支队长、四级高级警长。

据“清风云南”消息,日前,经临沧市委批准,临沧市纪委监委对临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党委书记、支队长罗光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罗光良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发放职工福利,用公款购买白酒、礼品茶,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下属单位报销;向下属企业摊派费用;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资金;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涉嫌受贿、滥用职权、贪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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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临沧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临沧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罗光良开除党籍处分;由临沧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日前,经批准,重庆市潼南区纪委监委对区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副支队长邹翔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邹翔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执法犯法,违反政治纪律,授意他人毁灭、伪造证据掩盖事实真相,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旅游活动安排,无偿使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处置查禁物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数额较大公共财物,并收受数额巨大财物。

邹翔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邹翔开除党籍处分;由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消息,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赵涛(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日前,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赵涛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雪域清风”微信公众号12月15日消息,日前,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赵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赵涛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转移涉案财物,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三令五申,长期大肆收受私营企业主礼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承揽项目提供帮助,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赵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不知耻不知止,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赵涛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赵涛简历
赵涛,男,藏族,山东泰安人,1970年12月生,199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88年9月至1991年7月,西藏民族学院财经系计划统计专业学习;
1991年7月至1994年1月,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科员;
1994年1月至1995年4月,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副科级助理检察员;
1995年4月至1999年2月,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
1999年2月至2001年6月,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副处长(正科级,1997.08—1999.12西藏自治区党委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学习);
2001年6月至2002年11月,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处长(正科级);
2002年11月至2008年12月,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2.09—2005.03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法律专业学习);
2008年12月至2011年4月,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任西藏自治区尼木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3年4月至2016年2月,任西藏自治区林周县委书记(2012.09—2015.07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2016年2月至2020年8月,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20年8月2021年6月,任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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