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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粮食总公司法盲的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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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7 12:49: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本人通过兴化政务服务中心,租了东潭粮贸公司的办公二楼。应该是5个工作日内签合同,但现在还没有签下来。有两个原因:
一,经过家属区员工的提醒,出租房子门口的过街天桥,当年是楼板搭建,已经裂缝,钢筋已锈蚀有安全隐患。于是我提出来,出了安全责任由甲方(出租方)承担,要求写进合同里。
  法盲科长说,出了问题是你的事,谁叫你不看了好了就租的,不成租之前你说是我的事,租出去了就是你的事。我说你把危险转嫁给我,他说是的,哪个叫你不看好的。格式合同,没有添加过。可是政务服务中心给我的招租竞租须知上写的,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民典法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方有维修义务,确保安全。
  搞笑的科长,你是产权方,你的建筑设施有安全隐患,是的产权方的事,与我无关。这个安全隐患,不是我带来的。
  原承租人还没有腾空房屋。
欢迎大家跟帖,看看草民要做点事有多难,某科长完全是一副我嘴大,你嘴小的态度。就是他说了算,没有协商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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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7 13:05: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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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7 13:08: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马鞍山
法盲多不可怕,可怕的是他们权力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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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7 13:19: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中国人的官本位思想太严重,这也是奴性的重要源头。
楼主凭什么认为一个科长就应该懂法讲道理?
当科长的并非一定有超出普通人的素养和道德及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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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7 15: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法盲不可怕,就怕法盲权力大。
其实留证这份争执,写不写进合同已无关紧要。你的提醒和告知都不属于义务,更不用说什么责任了。
除非他在合同上注明,要求你有义务消除此安全隐患,或者他在租金上有所优惠让你消除此安全隐患,或者他直接返现让你消除此安全隐患。否则,责任全是它的,与你无关。你租的房子房东有责任保证它是合乎相关法律条款且是安全合格的房子。要不然那不叫租房,那叫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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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7 16:23: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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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7 16:41: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谢谢各位大佬的跟帖,今天下午我去了政务服务中心和国资委,说实话态度都比粮食系统的干部态度好的多,让双方好好的沟通。国资委的说你可以把拍的照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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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7 20:22: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方与承租方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纠纷事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纠纷事项的处理方法。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后,会组织原被告参加法院庭审,法院将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最终做出判决。当然,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愿意调解,也可以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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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07:39: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江湖险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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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8 19:46: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其实就是安全隐患,我也不是就是要他们维修,不写进合同也没有关系,我觉得既然有安全隐患,我知道了就有告知产权方的义务,只有说在前面,我才不会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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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03:28: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都是“贪”子搂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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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06:06: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马鞍山
我们帮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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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06:09: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马鞍山
一朵莲:就是你拍得来的你也要和甲方搞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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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9 09:20: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谢谢刘怀荣先生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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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17: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粮食系统近期比较闹心,不知有无关系,理解下。
不少单位名下都有这种主营收入外的产业收入,这些收入入哪里?财政还是单位金库,怎么分配?有了解的解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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