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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道德审判法律,情绪代替行动(简议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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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8 07: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有一篇热帖跳出来,和抚养权相关,发帖原文如下(附简要点评)
我该怎么办,向有关部门和广大网友求助
我是一个离异妈妈,女儿判给前夫,前夫再婚娶了一个凤凰小学的老师,现在我女儿初二,由于特殊原因,孩子爸爸不在身边,该名老师带着两个孩子租住学校附近的小区,两个孩子在同一所学校,我有天晚上去学校门口看孩子,得知孩子无人接送(该老师只接送自己的孩子,让我女儿自己走路上学放学)这我也能理解,毕竟不是亲生的,不可能视如己出,什么都不说,我自己接送,可没想到我接送自己的孩子成了事情的导火索,我前夫三番五次打电话发短信给我不许我接送,说我影响到她的正常生活。我想请问,
一、我接送孩子上学犯哪条法律了;
二、我没进她家,没和她见面,更没有电话微信,怎么影响到她的正常生活!
三、我给孩子的零花钱,零食均被没收,买的衣服孩子都不敢正大光明拿回家,让藏在书包里,这是有多害怕她这个后妈
四、另外学校布置的作业不给孩子,致使作业无法按时完成,这是一个教师做的出来的事情吗!
最过分的是昨天晚上不知是何原因打了女儿几个耳光,并称如果再敢让妈妈接送,就不要住在这里,这是在威胁恐吓孩子吗!我跟他爸打电话,电话都不接,跟爷爷奶奶沟通,他们让我忍着,天哪,有这么凶狠的悍妇吗!
我也是没有办法保护我的女儿,再次我向广大网友和相关部门求助,有什么途径协商沟通保护未成年儿童,让老百姓对人民教师这个神圣的称号重拾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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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离异妈妈,女儿判给前夫(何时判,怎么判,孩子意愿?),前夫再婚娶了一个凤凰小学的老师(因私可去掉学校和职业),现在我女儿初二,由于特殊原因,孩子爸爸不在身边,该名老师带着两个孩子租住学校附近的小区,两个孩子在同一所学校(正履行抚养义务),我有天晚上去学校门口看孩子,得知孩子无人接送(该老师只接送自己的孩子,让我女儿自己走路上学放学)(如何得知,是否验证,可有取得证据)这我也能理解,毕竟不是亲生的,不可能视如己出,什么都不说,我自己接送(法院判决抚养协议中是否允许此种行为),可没想到我接送自己的孩子成了事情的导火索,我前夫三番五次打电话发短信给我不许我接送,说我影响到她的正常生活(参考之后法律规定)。我想请问,
一、我接送孩子上学犯哪条法律了;(的确有约束,需要和父亲一方协商
二、我没进她家,没和她见面,更没有电话微信,怎么影响到她的正常生活!(影响不代表是物理性接触
三、我给孩子的零花钱,零食均被没收,买的衣服孩子都不敢正大光明拿回家,让藏在书包里,这是有多害怕她这个后妈(属实的话可以协调
四、另外学校布置的作业不给孩子,致使作业无法按时完成,这是一个教师做的出来的事情吗!(是同一班吗,不是同一个班,作业是单独布置,另外作业无法按时完成是拖拉还是因为没有告知作业?学校作业一般都是书面和电子发送
最过分的是昨天晚上不知是何原因打了女儿几个耳光,并称如果再敢让妈妈接送,就不要住在这里,这是在威胁恐吓孩子吗!我跟他爸打电话,电话都不接,跟爷爷奶奶沟通,他们让我忍着,天哪,有这么凶狠的悍妇吗!(如何确定这个事实和经过很重要,是事实有证据可以投诉并采取更换抚养关系的行动
我也是没有办法保护我的女儿,再次我向广大网友和相关部门求助,有什么途径协商沟通保护未成年儿童,让老百姓对人民教师这个神圣的称号重拾信心(未成年保护法和职业无关

如果想解决问题,那么需要知道产生问题的原因。因此我翻阅了部分法律条文,这件事道德上无法调节,只需要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即可

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则
1、不满两周岁即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的长短,一般确定为2年。
2、在下列情形下应当由其中一方抚养:(1)另一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2)另一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其中一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如果其中一方没有要求,就当让另一方抚养,因为抚养子女也是另一方的义务。(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另一方生活的。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随任意一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由任意一方抚养。
3、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优先抚养条件。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原则是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有一定的辨别能力,随父或者随母生活,会有自己的选择。因而,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双方都想抚养,但是法院优先考虑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母亲不适合抚养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请问当时法院判决抚养权归男方是依据什么现实情况进行裁量的?

当前孩子父亲拥有合法的监护权,而母亲更多是探视权和支付抚养费到十八周岁,想要合法取得更多探视,主要还是和父亲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当然也可以启动变更抚养的法律条款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述,解决这类问题,主要还是协商,以孩子的利益为第一诉求。其实我更关心当初法院征求孩子意见,孩子是这么说的(如果孩子当时满8周岁的话)?

法律上要想获得抚养权变更,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和教育上远比目前抚养人更有利,这才是实际的保护孩子,否则失去法条的初心。

一旦这个事情有反转,经过一些挖掘,泄露了未成年人的信息,那么就是最坏的结果,道德不可审判法律,情绪不能代替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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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8 15: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抛开法律一说,就事论事。
如果孩子母亲所述无虚,那孩子的继母的行为显然是严重欠缺。孩子的父亲更是不可理喻。但我们听到的只是单方意见,所以理性对待更重要。作为孩子的母亲,表达过激完全有可能,但可以理解。
一个家庭,如果有了孩子,一切的一切应该为孩子着想,因为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延续和未来。但如果存在家暴或已经到了煎熬的地步,则建议离婚。人首先是为自己而活,其它都是浮云。谁有优势谁抚养孩子,不能胜任可以申请取消其抚养权。
该案中,如果做母亲的认为对方不能胜任,可以诉诸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由孩子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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