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三水园论坛

查看: 10259|回复: 0

[法规、反诈宣传] 对行贿行为决不纵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将提请二次审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12-24 11: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对行贿行为决不纵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将提请二次审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本网讯 记者从12月22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记者会上获悉,即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对原规定进一步修改整合,准确、妥善划定从重处罚情形。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说,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
  臧铁伟介绍,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本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本次修改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加强犯罪惩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施行后,有关方面应准确把握修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的政策尺度。同时,从社会面上来说,任何人都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决不能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臧铁伟表示。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还将现行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对国有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犯罪扩大到民营企业,同时立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情况和特点作出规定。
  “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2023年7月1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防范治理提出明确要求。这次修改刑法,目的是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进行的‘损企肥私’行为,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臧铁伟介绍。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于12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审议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慈善法修正草案、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瞿芃报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客服:13705265750|举报|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兴化三水园论坛 ( 苏ICP备20024052号 )

GMT+8, 2024-4-29 11:34 , Processed in 0.053483 second(s), 16 queries .

Copyright © 兴化市艺博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https://www.xhssy.com.cn/)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论坛帖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文责自负,兴化三水园论坛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发现有侵权行为,请与我们联系。

网站常年法律顾问:汤荣华律师,手机:1385268731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