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粮食收购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收购行为,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泰州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收购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泰发改发〔2021〕158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收购工作公告如下: 一、规范收购行为 1.履行收购备案。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在收购前主动向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科)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点、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附后)。 2.公开收购质价。企业须在收购现场公示粮食收购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3.强化质量检验。企业须按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对所收购的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4.严格依质论价。企业须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5.及时结算粮款。粮食收购时须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6.执行报告**。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在夏、秋两季收购当年产新粮期间,应按规定的格式向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定期报送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 二、规范收购现场 1.收购公示上墙。及时在企业收购现场,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作价办法和收购价格等。 2.标准样品上台。收购现场应设立样品台,及时展示标准样品。 3.配齐设备设施。收购现场应具备满足粮食收购入库所需的检测、计量、输送、清理等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并张贴有效的检测标志或提供检验报告备查。 4.优化现场服务。设立售粮农民休息场所,并配备防疫、应急药品和茶水等;提供整晒场地和器具;有代烘干服务的要公示烘干服务收费标准;若遇集中收购、售粮农民较多的现场,要有专人负责收购秩序维护。 5.落实安全措施。合理规划库区送粮车辆进出路线,设立车辆限速标志、张贴“停车熄火拉手刹”警示标志;设备设施、供电线路有专人维护,并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有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并落实巡查**;设备设施要做好维护保养,使用过程中规范操作,并落实设备设施使用固定要求,防止操作过程中的移位,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操作、带电移动。 三、规范收购管理 1.优化收购流程。企业要制定合理的粮食收购流程,按照入门登记、扦取样品、当场检验、售粮人确认检验结果、计量毛重、卸车、退皮、开具收购**、上传收购信息、审核收购数据、“一卡通”或网银付款来安排收购流程。 2.规范财务结算。设立粮款结算处,实行专人专机专账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准备,与银行及早对接,做到“钱等粮”;收购结算时要核实售粮人登记、检验、检斤信息,核实售粮人身份、车辆信息和银行卡号、开户行,打印收购**,实行“非现金”结算。 3.建立质量档案。对收购入库的粮食,要逐笔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果当面告知售粮者,同时要将检验结果记载完整,并登记造册,形成完整的入库检验记录。每日收购终了,必须要进行统仓质量化验,并记载完整。 4.完善收购档案。根据收购工作要求,及时做好涉粮收购文件、规定、办法和会统计报表、帐册、凭证等的收集归档,以备检查。 5.严守收购纪律。严格遵守收购“五要五不准”行为规定,改进工作作风,严禁借收购之机吃拿卡要、收人情粮。 市发改委将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开展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压级压价”“虚假轮换”“以陈顶新”“拖欠售粮款”“吃拿卡要”“转圈粮”等行为。 粮食流通监督举报电话:83326936. 泰州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doc
兴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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