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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兴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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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5 21: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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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和品质兴化建设,引导和激励各企事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办发[2019]52号)《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苏政办规[2023]2号)《泰州市深化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意见》(泰质委发(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组织)投予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市长质量奖评审实行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批准的程序。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不超过5家,其中“市长质量奖”每次评定不超过3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评定不超过2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兴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税务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颁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等;
(四)负责审核专家评审结果;
(五)初定获奖组织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市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
(七)监督获奖组织的生产或服务质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贵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每年拟定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审定。专家组成员由质量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符合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实施卓越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基础工作扎实,质量工作成效显著,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积板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有较大影响,获得江苏精品、国际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专精特新产品等省级以上认定。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地区或行业领先水平,主要经营业绩具有明显上升趋势;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社会满意度高.第十条 近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1)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2)有重大质量投诉,有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
(3)有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4)有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
(5)出口企业发生
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其他异常情形被官方通报;(6)有其他违法行为(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资料审查分占 30%,现场审查分占70%。当年申报的组织评审总得分 500分以上,且排名全市前5位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十三条 每年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时间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确定,并向全社会发布。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兴化市市长质量奖中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资料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申报的组织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对受理的申报组织按行业分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材料审查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材料审查报告审核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
名单,并委派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现场审查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得分并进行排序,提出拟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审议初定获奖组织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若收到反映拟获奖组织有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组织在3天内向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提供书面解释并经情况反映者签署意见。市长质量奖评审委认为确属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将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并向每个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分别颁发奖金30万元和15 万元。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及市长质量奖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究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市长质量奖满3年后仍然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可以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经评定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以继续申报,经评定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按程序颁发证书、奖金,再次获提名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且第二次获得提名奖以后的3年内不再评选其为提名奖。
第二十三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获奖组织每年应当填报《兴化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获奖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
(一)发生严重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国家行业规定)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工程或服务抽查不合格的,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
(三)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或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
(四)因欠薪、社保欠费等引发停工停产的。
第二十六条 对获奖的组织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提请市政府取消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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