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医药高新区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提高殡葬政策惠民力度,促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对《泰州市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泰州市市区节地生态葬法减免和奖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补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调整后的惠民殡葬政策相关内容如下:
一、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一)免费对象 1.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与在泰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半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3.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市区儿童; 4.市区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虽系市区户籍但比较偏远的城乡死亡居民就近火化,享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70元/具(市区范围内不限公里数); 2.三天内遗体冷柜冷藏费90元/具(30元/天); 3.普通设备遗体火化费810元/具(含遗体消毒费); 4.一个价值300元以内的骨灰盒。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免除殡仪馆指定的普通告别厅使用费(超出标准的,由丧事承办人补足差额)及骨灰存放格位费。 (三)申办程序 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属地殡仪馆领取并填写《泰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附件1), 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后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1.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3.外来务工人员须出具居住证、生前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1份。 4.逝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须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材料。 5.无名尸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材料。 6.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须出具有效证件。 符合规定在属地殡仪馆以外火化的,由丧事承办人凭火化证明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到属地殡仪馆结算,免费项目及标准不超出市区政策规定。 (四)经费结算 基本殡葬服务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各50%经费比例承担,每季度结算一次。泰州市殡仪馆、姜堰区殡仪馆负责填写《泰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附件2),送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区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盖章。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将资金划入2家殡仪馆账户。
二、生态葬减免和奖补项目 (一)减免和奖补对象 1.采取生态葬法处置骨灰的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户籍居民; 2.在市区范围内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二)减免和奖补项目及标准 1.对选择江葬的户籍居民,免除江葬直接费用(含2名逝者直系家属车船费、撒江活动服务费),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对选择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墓使用可降解骨灰盒葬的户籍居民,免除安葬费(含可降解骨灰盒费用、刻字费),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3.对遗体(器官)捐献者,一次性奖励4000元。 (三)申办程序 生态葬奖补项目,由承办人(一般应为逝者直系亲属)向属地民政局指定的殡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泰州市区节地生态葬法减免和奖补审批表》(附件3),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逝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申请江葬、可降解骨灰盒葬法减免和奖补的,同时须提交所有法定继承人签章的指定银行账号复印件; 5.遗体(器官)捐献须提供本地红十字会的证明材料。 (四)经费结算 1.生态葬奖补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每季度结算一次。各区民政局审核汇总相关资料,填写《泰州市区节地生态葬法减免和奖补资金结算清册》(附件4),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备案。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将资金统一划入泰州市殡仪馆账户,由泰州市殡仪馆将奖补资金发放给个人和殡葬服务机构。 2.江葬、可降解骨灰盒葬减免资金,由受理单位先行垫支,费用由市、区财政承担。
三、监督与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好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惠民资金发放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市民政局定期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泰州市民政局 泰州市财政局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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