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举办农村集体聚餐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告知书
为保障农村(社区)集体聚餐就餐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发生,现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1.农村(社区)集体聚餐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2.承办宴席的厨师及帮工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经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3.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场所及其它污染源,要有防蝇、防尘等设施,保持清洁卫生,有足够的照明采光和通风条件,优先选择在农村集体聚餐“阳光宴会厅”举办宴席。
4.原料及配料要从正规渠道进货,购货后应索取票据。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生虫、“三无”、过期等食品,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不得采购使用有毒动植物。
5.不加工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野生菌类等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物;不得加工制作江鲜、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违法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6.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必须分开清洗和存放。河蟹、甲鱼、黄鳝等含高蛋白易变质的食品,必须活杀,现杀现用;肉类、水产等食品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进行冷藏保存。
7.食品加工必须烧熟煮透,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应尽可能现烧现吃。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注意防尘、防蝇和保存温度。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8.所有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有餐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9.农村集体聚餐活动50人以上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食品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10.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感,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医院就诊,并立即报告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同时保护好现场.倡导文明用餐,使用公勺公筷,杜绝餐饮浪费。
兴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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