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保障各类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加快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和泰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29号)、《兴化市失能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方案(试行)》(兴政办发〔2018〕210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全面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体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从710元/人﹒月提高至74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60%。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费标准 农村五保基本生活费从10224元/人﹒年提高至11544元/人﹒年,维持城市“三无” 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变(17175元/人﹒年)。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2)照料护理统筹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统筹400元/人﹒年,乡镇(街道)统筹可根据本乡镇(街道)实际需要适当安排。照料护理统筹用于特困人员丧葬补助、大病医疗补助、门诊补助、房屋修缮补助、教育补助等。 (3)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料护理补贴标准800元/人.月,失能特困人员分散照料护理补贴标准500元/人. 月;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50元/人. 月;70岁以上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100元/人. 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可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上门照料护理。 三、提高重残无固定收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城乡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从710元/人﹒月提高至740元/人﹒月。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提高一户多残、依老养残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城乡一户多残、依老养残人员补贴标准从426元/人.月提高至444元/月.人。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120元/人.月提高至130元/月.人,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80元/人.月提高至100元/月.人,新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提高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 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为1776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供养标准为243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1776元/人.月、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1066元/人.月、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非重病重残儿童888元/人.月、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提高至370元/人.月。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七、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按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提高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 一次临时救助标准提高至不超过同期低保标准的12倍(740*12=8880元)。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九、相关要求 1、各乡镇(街道)要将城乡低保、残疾人等对象保障乡镇(街道)配套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规范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在9月30日前将提标后的各项配套资金足额解缴到市财政社保专户,确保困难群体提标工作落实到位。 2、要对城乡低保对象按户施保,合理确定补差标准,确保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3、要严格执行困难对象的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复核、审批等程序;要对目前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工作机制得到落实。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兴化市民政局 兴化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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