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物,丈夫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所得财物吗?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相关赠与行为无效 1986年出生的小甜,与阿强是一对夫妻,两人生育了两个孩子。 小甜在泰州开了一家美容院,一次和朋友聚会时认识了在KTV工作的年轻小伙子小张。2001年出生的小张既年轻又英俊,让小甜颇为着迷。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后,小甜给小张购买了手机、电脑等物品。 此后,在“热恋”的两年时间里,小甜向小张先后转账20多万元。情到深处,小甜甚至为小张在市区某小区租了一套房子,偶尔两人就在这儿相会。 后来,丈夫阿强发现妻子小甜的异常行为,悄悄进行跟踪,发现小甜与小张的秘密。随后,阿强与小张发生扭打并报了警。 事后,阿强找到男子小张,要求其返还妻子给他转账的钱款,遭到小张的拒绝。 “小甜转给小张的这些款项,都是在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小甜赠与小张的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阿强的诉求。 小张不服,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他上诉称,他跟小甜不存在不正当关系,转账系小甜在其工作的KTV的消费。 “事发当天,在派出所的时候,小张承认了他和小甜存在不正当关系,他们转账里有很多888、520、1314这些特殊含义的数字,因此,我们认定双方确实是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小张就应当返还钱款。”办案法官说。 最终,法院判决,在扣除小张通过微信向小甜转账的钱款后,小张应返还差额20万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法: 小张基于“婚外情”接受赠与财物,会为夫妻一方通过赠与第三者财物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开辟合法路径,与夫妻忠诚的价值取向相悖,有损婚姻关系及婚姻财产秩序的维护。本案判决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逻辑前提,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为审判理念,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的行为给予否定评判,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家庭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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