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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兴化这13位因违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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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23: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案例一:夏某违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案


    经查,夏某持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凭证于2021年6月7日、6月8日在兴化市安丰镇某村卫生室就医、购药。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兴化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429.9元(已主动退回)和警告处理。



案例二:孙某违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案


    经查,孙某持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凭证于2021年6月2日、6月7日在兴化市某镇卫生院就医、购药。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兴化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413.13元(已主动退回)和警告处理。



案例三:王某违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案



    经查,王某持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凭证于2021年7月10日在兴化市某镇卫生院就医、购药。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兴化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97.31元(已主动退回)和警告处理。



案例四:姚某违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案


    经查,姚某持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凭证于2021年5月13日、5月19日在兴化市某镇卫生院就医、购药。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兴化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279.82元(已主动退回)和警告处理。



案例五:薛某违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案



    经查,薛某持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凭证于2021年5月18日、5月20日在兴化市某镇卫生院就医、购药。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兴化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357.61元(已主动退回)和警告处理。




案例六:丁某违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案



    经查,丁某持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凭证于2021年6月2日、6月4日、6月7日在兴化市某镇卫生院就医、购药。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兴化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553.03元(已主动退回)和警告处理。



案例七:顾某违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案



    经查,顾某持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凭证于2021年7月14日在兴化市某镇卫生院就医、购药。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兴化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91.17元(已主动退回)和警告处理。



案例八:杨某违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案


    经查,杨某持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凭证于2021年7月1日、7月2日、7月18日在兴化市某镇卫生院就医、购药。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兴化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542.94元(已主动退回)和警告处理。



案例九:肖某违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案


    经查,肖某持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凭证于2021年5月10日、5月18日、6月1日在兴化市某乡卫生院就医、购药。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兴化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407.45元(已主动退回)和警告处理。



案例十:吴某违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案


    经查,吴某持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凭证于2021年6月3日、6月24日在兴化市某镇卫生院就医、购药。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兴化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307.48元(已主动退回)和警告处理。




案例十一:陆某违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案


    经查,陆某持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凭证于2021年8月16日在兴化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购药。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兴化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211.73元(已主动退回)和警告处理。



案例十二:曹某违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案



    经查,曹某持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凭证于2021年7月20日、7月30日在兴化市某镇卫生院就医、购药。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兴化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298.03元(已主动退回)和警告处理。



案例十三:刘某违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案


    经查,刘某持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凭证于2021年8月15日、8月18日、8月24日在兴化市某镇卫生院就医、购药。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兴化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498.49元(已主动退回)和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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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07:30: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自作聪明,总已为神不知鬼不觉,太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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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08: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说明有漏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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