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三水园论坛

查看: 28653|回复: 1

[通知公告]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2-21 14: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单位:兴化市财政局
序号补贴项目名称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实施部门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20〕96号);《关于下达2021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21〕29号)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经营权发生流转的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耕地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根据省文件精神,我市2021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20元/亩(与2020年标准一致)。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农机购置补贴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14号)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补贴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3秸秆还田作业费补贴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农机深松整地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0〕10号)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分夏秋两季,每季标准25元/亩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4稻谷补贴《关于印发〈江苏省2020年稻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建〔2020〕54号)1、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种植水稻的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涉及土地流转、托管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者,其中土地流转协议明确稻谷补贴归属的,按照协议处理。
2、稻谷市场化收购经营主体原则上为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以下粮油收储条件的经营企业。
每年标准更新:1、2021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发放标准确定为:种植水稻50亩及以上主体补贴108元/亩,50亩以下主体补贴80元/亩。
2、稻谷市场化收购补贴由市发改委根据全市粮食收购企业申报收购量情况,结合可安排补贴资金情况会商财政局测算补贴标准,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5渔民柴油补贴《江苏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苏财建〔2015〕451号)补贴范围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的实际拥有者对渔民按4000元/艘的标准补助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6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江苏省棉花补贴实施方案》(苏农财〔2018〕33号)棉花实际生产者每年标准更新,其中2018年标准:传统种植农户补贴标准为600元/亩;连片10亩以上承担省级科研院所(以协议合同为依据)试验示范(麦后直播、机械播种)任务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亩。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7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4〕165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工会登记在册的特困职工每次标准更新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8尊老金补贴《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兴政办发〔2016〕101号)具有兴化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0元江苏省民政厅
9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目前每人每月710元)、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困难群众。每年依据政策更新标准江苏省民政厅
10农村低保对象物价补贴《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4〕165号)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目前每人每月710元)、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困难群众。每次标准更新江苏省民政厅
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目前每人每月710元)、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困难群众。每年依据政策更新标准江苏省民政厅
12城市低保对象物价补贴《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4〕165号)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目前每人每月710元)、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困难群众。每次标准更新江苏省民政厅
13农村重残救助补贴《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兴政办发〔2018〕137号)具有本市农村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每年依据政策更新标准江苏省民政厅
14城镇重残救助补贴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兴政办发〔2018〕137号)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每年依据政策更新标准江苏省民政厅
15孤儿养育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44号)具有兴化市户籍的孤儿。每年依据政策更新标准江苏省民政厅
16贫困家庭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兴政办发〔2018〕137号)具有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农村80元/人/月、城市100元/人/月江苏省民政厅
17五保户物价补贴《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4〕165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困难群众每次标准更新江苏省民政厅
18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生活救助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兴政办发〔2018〕137号)具有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每年依据政策更新标准江苏省民政厅
19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补贴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兴政办发〔2018〕137号)具有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每年依据政策更新标准江苏省民政厅
20特困供养金《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困难群众每年依据政策更新标准江苏省民政厅
21孤儿物价补贴《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4〕165号)享受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的人员每次标准更新江苏省民政厅
2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残办发〔2019〕15号)本省户籍,并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260元/人江苏省残联
23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44号)具有兴化市户籍的困境儿童。每年依据政策更新标准江苏省民政厅
2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1.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75号)
2.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和程序(苏人口计生委〔2005〕52号)
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4.再婚夫妻中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夫妻。
    5.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6.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7.前婚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每人每月80元江苏省卫健委
2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1.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11〕107号 )
2.省财政厅、卫健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苏财社〔2018〕115号 )
经鉴定被确认为三级以上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三级并发症每人每月200元,二级并发症每人每月300元,一级并发症每人每月400元。江苏省卫健委
26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1.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 )
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健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18〕116号 )
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市残联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等级达三级(含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500元,其中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700元
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月600元,其中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月800元
江苏省卫健委
2740%精简老职工补助《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 国内字224号)精减退职的老职工每年依据政策更新标准江苏省民政厅
28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学杂费《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16〕167号)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孤残学生、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期850元江苏省教育厅
29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苏教财〔2010〕96号)普通高中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孤残学生每生每学期1000元江苏省教育厅
30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苏教财〔2010〕96号)义务教育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孤残学生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25元。城乡低保和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小学提高到每生每学期750元,初中提高到每生每学期1000元江苏省教育厅
31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苏教财〔2010〕96号)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每人每学期500元江苏省教育厅
32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号)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每生每学期1150元江苏省教育厅
3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号)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期1000元江苏省教育厅
34被辞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原民办教师稳定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2〕16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3〕11号)目前仍在农村生活、年满60周岁的1983年民办教师整顿工作中领取一次性生产补助的被辞民办教师从2017年1月起,每年按照我省上年度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平均增幅提高农村原民办教师的生活补助,2021年平均每人每年3402元江苏省教育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2-21 15:39: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党的好政策,人民爱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客服|举报|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兴化三水园论坛 ( 苏ICP备20024052号 )

GMT+8, 2025-5-19 05:49 , Processed in 0.048911 second(s), 15 queries .

Copyright © 兴化市艺博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https://www.xhssy.com.cn/)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论坛帖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文责自负,兴化三水园论坛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发现有侵权行为,请与我们联系。

网站常年法律顾问:汤荣华律师,手机:1385268731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