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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兴化调整门诊慢性病待遇,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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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08: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直言不讳 于 2022-11-30 08:45 编辑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4种门诊慢性病调整为门诊特殊病,另外新增7个门诊特殊病病种和4种治疗方式,并提升严重精神障碍门诊特殊病待遇。我市相关政策随之调整。调整后,我市门诊特殊病待遇进一步提升,将切实减轻患特殊病群众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共10种(不含严重精神障碍病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备案后,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95%。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政策调整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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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共10种(不含严重精神障碍病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备案后,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政策调整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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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门诊特殊病病种共7种,参保人员(含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备案后,自2022年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医院专科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12000元以内按实报销,12000元以上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9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75%。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政策调整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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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病种中原“慢性肾脏病2期及以上”调整为“慢性肾脏病2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耐多药肺结核三个病种,调整为门诊特殊病病种。

调整后,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重新备案,重新备案后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未重新备案的参保人员仍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原已备案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耐多药肺结核三个病种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备案,直接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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