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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田某某获得2000“好处费”,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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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8 08:32: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用他人的银行卡代为转账、取现
轻松获得“好处费”
结果……涉嫌犯罪!


8月25日,姜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简要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7日至10日,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转移资金系网络犯罪所得,为谋取高额报酬,根据上家安排,伙同他人以刷POS机、网银转账取现支付等方式,帮助上家使用他人银行卡转移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计58万余元,被告人田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转换、使用,数额达5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整个庭审过程,合议庭严格按照庭审程序推进各个环节,审判长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罪名定性、证据、争议焦点及量刑建议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虽未直接实施诈骗,但其为一时之利,听从上家安排利用他人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已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害人害己。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载体,网站平台实施犯罪更加隐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或通过他人提供的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接受转移、隐匿财产,不要为了贪图不义之财,让自己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帮凶,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来源:泰州姜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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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8 15: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帮凶”,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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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9 13: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助纣为虐,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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