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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兴化市兴沪运输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定发生事故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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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据 信用江苏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5:14202500001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29
处罚内容: 罚款13.000000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13.0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发生一般事故

360截图20260402145900201.jpg

违法事实:经查,2024年10月10日20时44分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劳动路707弄98号的当事人上海仓仓库口,发生一起与特种设备(叉车)操作相关的一般等级其他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当事人所使用的叉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监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以及《批复》的责任认定,叉车操作人员陈锐,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证书(又车司机N1)情况下违规操作叉车,操作技能不足导致货物倾覆,最终导致王玉娣被压身亡,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王玉娣,安全意识缺乏,出现在叉车作业危险区域,且在看到又齿上的货物倾倒时上前伸手试图挡住货物,被倒下的货物砸到导致身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的规定,本起与特种设备(叉车)操作相关的一般等级其他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符合该定义。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的规定,本起事故符合一般事故的规定。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当事人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管理缺失。涉事叉车自2021年投入使用至事发,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按照规定制定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叉车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叉车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开展员工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未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未开展特种设备隐惠“日排查、周管控、月调度”的相关工作,是此次事故发送的间接原因之二。当事人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管理缺失。使用未经检验和使用登记的又车,未按照规定制定又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叉车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又车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开展员工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未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未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日排查、周管控、月调度”相关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另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购入了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CPC,产品编号为321030609178,特种设备代码为511010329202109178的叉车,并开始用于其仓库里货物的搬运和装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该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2024年10月10日又车作业人员操作该叉车造成货物倾覆,导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等级其他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事人该设备投入使用后至案发,从未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报过检验。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封存停用了上述叉车设备。当事人于2025年2月18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处罚机关: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10114342172806G
数据来源: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1011434217280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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