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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弘毅观察|兴化竹泓村级自行强拆引争议:村权岂能越国法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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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近日,兴化市竹泓镇竹二村一起村级自行拆除占地构筑物事件,引发本地舆论争议。官方通报称处置流程合规、依规履职,而不少群众直指关键硬伤:村级无执法权限,自行强拆涉嫌程序违法。基层治理的权力边界与法治底线问题,再度引发深思。
梳理事件原委,纠纷源于多年前的集体土地转租遗留问题。2009 年,竹二村集体土地流转用于大棚种植,后续地块被私自转租他人。租赁期满后,双方因承包价格分歧未能续约,承租方仅搬离生产设备,遗留杂物间长期占用集体土地,由此产生土地权属纠纷。
村委多次上门调解均未达成一致,随后自行下发限期拆除通知。逾期未整改后,村委会直接组织人员完成拆除作业。镇官方事后背书,称全程公开见证、处置合规,不存在私自拆除情形。
看似处置集体遗留问题的常规操作,实则存在根本性法理与程序瑕疵。核心争议一针见血:村委会根本不具备强制拆除的执法主体资格。
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乡村范围内违法占地、违规搭建的构筑物,认定、责令整改权限归属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强制拆除的,须由县级以上职能部门按法定流程执行。整套处置环节,有着严格的法定主体、文书送达、权利告知、催告公告等规范流程。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执法机关,无任何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其权责仅限于日常巡查、矛盾调解、劝导整改、上报问题,绝不能越位替代行政机关执法履职。
反观本次处置,从违建认定、限期整改到现场拆除,全程由村级自主决断、自行执行,完全跳过乡镇官方核查、法定文书、申辩维权、催告公示等必备程序。所谓村民见证、村内流程,只是形式弥补,无法抵消主体越权、程序缺失的违法事实。
在基层治理中,部分基层干部长期存在认知偏差,误将村级自治权限等同于行政执法权力,认为村内矛盾可 “村内自断、村内自决”。但法治社会的底线从未变通:基层自治绝非法外之地,村规民约绝不能凌驾国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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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集体资产、化解基层纠纷是履职本分,但履职不能越界、干事不能违法。高效治理不等于任性处置,主动作为不能突破法治红线。
期待竹泓镇正视本次事件的程序漏洞,正视群众合理质疑。基层治理的根本是依法治理,恪守权力边界、严守法定程序,才能真正化解基层矛盾、守护公信力、赢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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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维护集体资产、化解基层纠纷是履职本分,但履职不能越界、干事不能违法。高效治理不等于任性处置,主动作为不能突破法治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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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化解基层矛盾、守护公信力、赢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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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核心争议一针见血:村委会根本不具备强制拆除的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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