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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每人罚款5000元!兴化查处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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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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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提升法治交通氛围,倡导交通运输行业规范经营,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积极创造安全、规范、文明、有序的交通运输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着力于警示与教育,定期曝光交通运输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违法行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违法情况】2026年4月14日13时13分,兴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高速七大队在兴化市兴化南高速收费站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徐**驾驶沪BD**(渐变绿)小型普通客车,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从上海嘉定南翔、长海医院等处接送5名乘客到兴化市区及城东镇东鲍村,驾驶员与乘客已谈好运费,到目的地后给付。当事人徐某某所驾车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处罚情况】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徐某某给予罚款伍仟元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案例二【违法行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违法情况】2026年4月24日9点28分,兴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兴化市汽车客运站南侧大门处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驾驶苏M2**(蓝)小型轿车,通过招揽的方式,从兴化市人民医院北门接送2名乘客到兴化市汽车客运站南侧大门处。到目的地后,当事人收取乘客运费。当事人刘某某所驾车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处罚情况】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刘某某给予罚款伍仟元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案例三【违法行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违法情况】2026年4月29日15时10分,兴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兴化市开发区董家路口红绿灯处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万**驾驶车辆苏AA**(渐变绿)小型普通客车,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从南京鼓楼区、南京皮肤医院等处接送4名乘客到兴化市城区,当事人已与乘客谈好运费,到目的地给付。当事人万某某所驾车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处罚情况】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万某某给予罚款伍仟元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典型意义


非法营运车辆不仅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合法客运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更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车辆安全无保障。非法营运车辆大多为私人小汽车,行驶过程中无任何动态监控等实时监管,严重危害乘客人身安全。二、非法从业人员无资格。非法营运从业人员大多是未经专业培训、未经考试合格、未取得符合规定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较差,容易威胁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三、发生事故理赔难。非法营运车辆没有购置承运人责任险,行驶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理赔艰难。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不仅能够维护客运行业的公平竞争,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更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群众营造安全,有保障的出行环境。
来源 | 兴化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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