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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福地昭阳快评:私设办事门槛必须纠偏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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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一封村民公开信,揭开了基层政务服务的一处乱象:兴化农户查询个人合法土地承包档案,依法仅凭身份证即可办理,却被农业农村部门额外增设乡镇介绍信前置门槛。看似一张纸质证明的繁琐,实则是有法不依、违规设限、懒政怠政的治理短板,绝非小事,必须坚决整改、严肃追责。
法律法规与司法判例早已明确,农户查询自有土地权属档案是法定权利,无任何附加前置条件。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仅约束内部人员,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更不能转嫁为群众的办事负担。擅自增设法定外办事门槛、索要无关证明,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直接违反政务服务便民改革要求,是典型的不作为、乱作为。
深究根源,问题本质是作风跑偏。部分岗位固守老旧惯性思维,重内部管理便利、轻群众合法权益,漠视法律法规,疏于业务自查,把 “不成文惯例” 当成 “办事硬规矩”。这种一刀切的懒政,不仅让群众维权受阻、办事跑腿,更是透支政务公信力,消解 “最多跑一次” 改革成果,损害基层治理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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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所忧,政之所向。规矩不容变通,红线不容触碰。此次事件不能仅停留在解决个案、补齐档案查询手续。相关部门需即刻废止违规办事流程,严格依法规范涉农档案查询工作。同时溯源追责,对违规增设门槛的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严肃问责。
更要以此为戒,全面排查涉农政务服务痛点,清理各类隐形门槛、附加条件,补齐制度与作风短板。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破除惯性懒政,真正让政务服务便民利民、依法依规,守护群众切身民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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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摘录:网民公开信如下:
致兴化市农业农村局万光明局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万光明局长:
本人是兴化市安丰镇塘港村村民,为本村土地承包户。近期,我因核实自家土地权属、处理相关纠纷,向贵局申请查询、复制本人家庭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原始档案。
但贵局工作人员告知我,个人不能直接申请查询,必须先到镇农经站开具介绍信,方可办理查询手续。我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发现该要求并无合法依据,特此诚恳向您反映,希望贵局予以纠正。
一、法律规定:个人查询自有承包档案,无需乡镇介绍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信息说明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并未增设“乡镇开具介绍信”的前置条件。行政机关不宜在法定流程外,自行增设群众办事门槛。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自身的土地承包档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我作为土地承包权利人,依法享有直接查询自有档案的权利。
二、司法通行规则:机关内部流程不能限制群众合法办事权利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各地中院的同类生效裁判可知:行政机关内部调卷、审批的工作流程,仅约束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要求普通群众履行的前置义务。公民查询自身权属档案,仅凭身份证即可证明利害关系,无需乡镇、基层单位另行出具证明或介绍信,行政机关额外增设手续的行为,会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增设义务。
因此,贵局要求我先开具镇农经站介绍信的做法,属于内部管理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裁判规则不符,不宜作为对外办事的硬性要求。
三、当前情况对本人的实际影响
土地承包合同是我确认土地经营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始凭证。目前的办事门槛,导致我无法正常调取档案、核实权属,给我的维权和日常事务办理带来极大阻碍,也不利于保障普通农户的合法承包权益。
我充分理解贵局档案管理的工作规范,但内部管理流程应当服务于依法行政、便民利民的原则,不应变相阻碍群众行使合法知情权。
在此,我向贵局提出三点合理诉求:
     1恳请您督促相关科室,纠正“查询个人土地承包档案需镇农经站开具介绍信”的办事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办理信息公开业务;
2、依法受理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20个工作日内,为我提供本人家庭名下土地承包合同的完整复印件,并加盖查询专用章;
3、若相关档案存在缺失、登记错误等情况,恳请贵局出具书面答复,说明具体检索情况及依据。
衷心希望贵局依法行政、便民办事,切实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若该问题无法妥善解决,我将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正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盼您核查处理,予以回复!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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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一本万利 发表于 2026-8-14 08:14
摘录:网民公开信如下:
致兴化市农业农村局万光明局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万光明局长:

若相关档案存在缺失、登记错误等情况,恳请贵局出具书面答复,说明具体检索情况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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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作为!自行增设群众办事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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